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全體會同申請,應檢附:
1.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建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5.分割示意圖。
6.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共有物分割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分割協議書。
(2)分割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時,應依同條例第十六條、施行細則及內政部訂頒「耕地分割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3)林業用地土地辦理分割後不得小於0.1公頃。
有關規費部分,須將基本費及施測費分別計算後加總,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計收1,500元;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者,計收2,000元;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者,計收2,500;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計收3,000元;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每分割線段5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者,每界址點加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