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及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申請資格請依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