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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辦理退費?

  • 日期:108-05-02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地政服務類

申請人(係指原案申請人之一或原代理人),辦理退費時請先填寫規費退還申請書正本、准予撤回或駁回通知書、申請人或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原申請案件之印章、委託他人者請加附委託書,規費收據正本遺失時,原案申請人應檢附確為其繳納之切結書。如無法親洽本所申請退費時,得以通信方式申請轉帳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