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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遺產由公同共有轉分別共有的登記申請怎麼辦理?

  • 發布日期:103-11-2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您好,想請問幾筆先父的土地遺產剛由家事法庭判決確定准由繼承人間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但收到的土地稅單還是依公同共有的關係開的所以沒有人願意繳,問過稅捐稽徵處但他們說法院判分割確定後還需找貴所改登記為分別共有後他們的稅單才能改開成每個繼承人各繳各的,所以想請問貴所如標題的登記申請要怎麼辦該準備哪些文件? 謝謝! 

郭先生 留

回覆日期
2014/11/25

回覆內容

郭 先生您好:來信詢問有關土地遺產由公同共有轉分別共有的登記申請事宜一事,謹答覆如後:

一、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後因法院判決依全體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應以「共有形態變更」為登記原因,並不計徵登記費;如非以全體繼承人之法定應記分變更為分別共有者,則應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計徵登記費。

二、辦理上開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家事法庭判決書全文暨判決確定書正影本
(四)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如於地籍資料顯示註記需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者,請另檢附之。

倘若有其他相關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承辦人:高世欣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