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家庭成員:爸爸、大兒子(30歲)、小兒子(28歲)一共3個人
媽媽已經過世好多年了,家裡的房子在2個兒子名下,各持分1/2,最近大兒子過世了(104年8月10日去世),大兒子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沒有養子女、沒有負債,爸爸年紀大了,不想繼承大兒子1/2持分的房子,想要把大兒子1/2持分的房子給小兒子繼承。
請問:
一、爸爸要去法院辦拋棄繼承嗎?(這裡很重要,請務必回答)
二、爸爸辦好了拋棄繼承,小兒子就可以繼承哥哥1/2持分的房子嗎?
麻煩回答了,謝謝。
回覆日期 2015/9/2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詢問繼承登記問題一案,謹答復如下:
一、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是依據您所述個案,兄長既已過世,因其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故應由第二順位之父親及母親繼承,惟母親已過世,則父親為唯一繼承人。
二、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拋棄一切承繼自被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III)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您父親自得依意願,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104年8月10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倘父親拋棄繼承權,始得由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繼承。為維護繼承人之權益,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19條規定,檢附以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3)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4)繼承系統表;(5)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6)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7)所有權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另外提醒您,請儘速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避免逾期申請登記被裁處土地登記罰鍰喔。
三、 另外,倘父親拋棄繼承權,而其他兄弟姊妹無意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亦可選擇由全體繼承人協議遺產分配方式,此種情形,另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應按協議分割當時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黏貼印花稅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繼承登記,一併提供您參考。
四、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故您於申請繼承登記時,請另檢附原有權利範圍之不動產權利書狀,俾利地政事務所合計權利範圍。
五、 謝謝您的來信,倘有其他問題或疑義,歡迎再次來電或來信,本所當竭盡為您服務,並祝平安、健康!
承辦人:黃郁婷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