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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所詢問法定空地是否得分割並移轉所有權一案

  • 發布日期:109-02-2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您好,我是海歐OOO地號之住戶,近來發現陽台後畸零地遭人分割為海歐899-3地號及899-4地號,其所有權並移轉登記予大廈另一區分所有權人(建商負責人的先生),經查88淡使字第624號使用執照及峻工圖,海歐地號899-3地號及899-4地號應為建築基地應留之法定空地(基地面積1128.09平方公尺-建築物面積654.1平方公尺=法定空地473.99平方公尺),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海歐地號899-3及899-4地號既為法定空地,為何得以分割,且移轉所有權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呢?
張OO敬啓

 

回覆日期:109-02-24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法定空地是否得分割並移轉所有權一案,謹答復如下:
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為建築法第11條第1及3項所規定。經查臺端所提88使字第624號使用執照,其發照日期為88年6月30日,建築基地則為海鷗段897-5及899地號土地;次查本所地籍資料庫,海鷗段899-3及899-4地號土地係於89年11月27日分割自同段899-1地號土地,而海鷗段899-1地號土地則於79年10月23日分割自899地號土地,是海鷗段899-1地號土地既於前揭使用執照核發前即已自899地號土地分割,應非屬88使字第624號使用執照所列建築基地,同理其子地號同段899-3及899-4地號亦非屬其建築基地,自無上開法令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之限制。倘臺端仍對前揭使用執照所列建築基地有所疑問,建議得另詢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資確認。
感謝您的來信,倘有其他問題或疑義,歡迎再次來電或來信,本所自當竭盡所能為您服務。

承辦人:李旻芯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