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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涉及吾所有權之共有土地之他人登記申請

  • 發布日期:109-10-1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據聞涉及我所有權之新北市淡水區OO段OOO、OOO、OOO、OOO地號土地,日前他共有人持分遭拍賣。但身為共有人的我,未收到拍賣通知,權益受損;且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類似情形。故特聲明若有涉及吾所有權之共有土地之他人登記申請,請貴所予以中止辦理。

回覆日期:109-10-14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所有本市淡水區OO段OOO、OOO、OOO、OOO地號等4筆土地他共有人持分遭拍賣,未收到拍賣通知,並請求本所中止與您共有土地之他人申請登記一案,謹答復如下:

一、經查詢地籍資料,您名下並無淡水區OO段OOO地號土地所有權,又來信提及與他人共有之OO段OOO、OOO、OOO地號等3筆土地,亦查無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有經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情事,先向您說明。

二、次查OO段OOO、OOO、OOO地號等3筆土地,有部分共有人

    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情事,按「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執行機關辦理標售時,應於標售公告一併明示下列事項:(一)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其願優先購買者,應於決標後10日內,檢具保證金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分為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5點定有明文,前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既經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作業,其後續標售相關作業程序係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業務權責,如您有相關標售公告、優先承買權主張疑義,建請另洽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詢問,由該署提供正確且充分之資訊。   

三、另有關請求本所中止與您共有土地之他人申請登記一事,向您說明如下:按「…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登記名義人先以聲明書或存證信函等提出聲明或請求者,…非屬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對其內容,尚無須加註於地籍資料中;惟對該聲明或請求之內容,仍應予適當之重視,並依相關法令妥為答復,…」為內政部85年1月29日台內地字第8575935號函所釋,經查截至發文時,本所尚無受理旨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次按「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登記。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第56條及第57條所規定。復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及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是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倘經審查未違反相關法令限制,而無上開補正或駁回之情形者,登記機關將准予其登記之申請,爰您來信之請求,本所歉難辦理,尚祈見諒!

謝謝您的來信,倘有其他問題或疑義,歡迎再次來信或來電詢問,本所當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人:張嘉妍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