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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核一廠禁制區界樁費用問題

  • 發布日期:110-01-0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您好我在研究有關測量規費之法令問題,涉及核電廠公告禁制區的設立界樁費用,因核一廠位於貴所轄區,想請教實務上的運作情形一、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核電廠劃設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必須設立界樁,設立界樁之費用由經營者(即台電公司)負擔,請問此設立界樁之費用,是否和一般土地界址測量的界標費用一樣計算? 二、若將來公告解除核電廠之禁制區時,界樁是否也要移除,移除是否需要費用?若需要,費用如何計算? 謝謝。

回覆日期:110-01-06

回覆內容:

有關110年1月4日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編號 :K210104-1043 號),本所查復意見如下:
  一、按「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分別為土地法第44條之1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爰土地界標之埋設時機,係為申請人申辦土地複丈案件時,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協助申請人於土地界址點位埋設界標,故有關核電廠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邊界,如非屬地籍測量之土地界址點位,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4條第1項內所稱之界樁與上開規定所述之界樁不同,先予敘明。 
  二、另有關您所稱「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核電廠劃設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必須設立界樁,其界樁費用與公告解除核電廠之禁制區時,移除界樁時所需相關費用」,上開疑義已非本所權責範疇內,請您逕洽事業主管機關詢問,倘仍有其他問題或疑義,歡迎再次來信或來電詢問,本所當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淡水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承辦人員:周逸屏
聯絡電話:(02)26219645 分機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