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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繼承殯葬用地沒有抵押可以放棄或捐給政府嗎
回覆日期:110-03-19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已繼承殯葬用地沒有抵押可以放棄或捐給政府一案,謹答復如下:
一、按「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為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民法第764條、土地稅法第51條、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77140號函及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所明定。依臺端來信所詢,倘殯葬用地無設定他項權利,且符合無欠繳相關稅賦及非屬法定空地等要件,權利人得檢附土地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拋棄同意書、印鑑證明(或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經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及權利書狀等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拋棄登記。
二、另依臺端來信所詢,如欲將土地捐贈予政府(中華民國所有),依國有財產法第37條規定:「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3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申請捐贈相關程序及應備文件,建請逕向土地所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洽詢;又倘欲將土地捐贈予新北市所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接受捐贈財物時,依捐贈財物性質區分其受理機關如下:(一)不動產:…3、其他不動產之捐贈,由本府財政局受理。…」,是有關其申請捐贈相關程序及應備文件,建請逕向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洽詢。
三、又臺端來信未敘明具體個案事實,爰本所僅得就原則性規定予以回復,併予說明。謝謝您的來信,倘有其他問題或疑義,歡迎再次來信或來電詢問,本所當竭誠為您服務,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淡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陳培鈴
聯絡電話:(02)26219645 分機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