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為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我繼承土地(殯葬用地共6筆)瑣碎分布新北市多區 沒有他項權利 要塗銷登記為國有之登記 是否要到新北市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回覆日期:110-03-26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詢問多筆分布新北市不同區之私有土地,沒有他項權利登記,是否需分別到各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拋棄登記一案,謹答復如下:一、按臺端前封來信本所答覆內容,倘殯葬用地無設定他項權利,且符合無欠繳相關稅賦及非屬法定空地等要件,權利人得檢附土地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拋棄同意書、印鑑證明(或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經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及權利書狀等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拋棄登記,合先敘明。二、自104年3月2日起,除下列登記案件類型外,新北市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倘民眾於本市轄區內有不動產者,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受轄區限制:1.囑託登記。2.逕為登記。3.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4.涉及測量之登記。5.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6.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8.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9.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倘您所申辦之所有權拋棄登記案件,無涉以上不得跨所申辦登記之內容者,即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受轄區限制,歡迎多加利用。三、謝謝您的來信,倘有其他問題或疑義,歡迎再次來電或來信,本所當竭盡未您服務,並祝平安、健康!
承辦人:陳培鈴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