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地政機關是保障民眾財產重要的單位,更不該是鼓勵有糾紛、有問題就去執行訴訟程序的推責單位。 我們也是想解決共有土地的問題,有礙法令相關規定讓我們一直無法完成,日前鄰居通知所居住的土地(天生段第XXXX-XXXX號),買賣交易頻繁,,經實價登錄網站查詢確實如此,但質疑的是共同共有土地買賣交易,送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主管機關審核這個程序過程中,只要申請人有出示切結書就可以完成登記?有違土地法第34-1條規定, 且共有人欲執行之優先承購權在哪? 買賣過戶必須經合法地政士協助完成, 請問這是鼓勵合法掩飾非法嗎?
本想要調地政士資料了解當時情況, 櫃台服務人員告知需要法院公函,需經訴訟程序才能提供,法院程序耗時繁雜,本應協助民眾的政府單位,變相鼓勵民眾上法院索回自己權益,是不是很怪。 依據附檔土地謄本登記序號XXX_謝先生,於102/11-110/2月期間陸續收購土地(天生段第XXXX-XXXX號),土地總持份數已達近三分之一,在他收購土地期間,土地其他共有人皆"未收到"土地出讓通知,程序上是否有嚴重瑕疵,查詢實價登錄上108/10月交易是謝先生購買,備註資料_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這個合理) , 但110/1月交易紀錄備註寫成_土地上有被第三人占用,買家是同一人,詢問服務人員回覆說實價登錄是依地政士送件時申請文件如實填寫,
原本住好好的家,土地登記資料上怎麼會變占用? 對方也沒來查證,請問如果我們沒查, 一切都照他們的資料填入,那原先居住在土地上民眾財產權益不就莫名其妙不見了嗎! 懇請您協助, 通知對方更正110/1月實價登錄上的備註更改為_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我覺得這句話對應歷史與現況是合理的, 再次謝謝您的協助。
回覆日期:110.04.26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所陳關於淡水區天生段XXX地號共有人間土地買賣優先購買權、查詢原登記案件代理人資訊及實價登錄交易資訊備註欄註記「土地上有被第三人占用」等情事,本所回復如下:
- 按「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依前 2 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所揭示,有關您所陳現共有人謝先生之買賣登記,經查102年間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謝先生,該案出賣人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於申請書備註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且申請登記期間並無其他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其餘買賣登記均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買賣,依前開規定共有人間尚無優先購賣權規定之適用,相關案件確依法登記並無違誤。
- 其次,有關您提及想調閱前揭有關謝先生買賣案件中地政士(即代理人)之資料,按「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其立法目的係考量上開人員有提起訴訟等事由之需要,從而明定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及法務部102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所明示。經查前揭有關謝先生買賣等案件,您並非該案之申請人或代理人,倘您主張係屬上開規定第3款與原登記案有利害關係之人者,請依規定提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即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此規定係為保護交易安全及登記案件相關人等個人資料安全之用意,並非以鼓勵民眾爭訟為目的,如因此造成您的不便請您諒解。
- 至於您所陳實價登錄交易資訊備註欄註記「土地上有被第三人占用」之情形,經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上所揭示資訊,為淡水區天生段XXX-XXX地號土地等區間資訊,並非單指某筆土地,且前揭註記僅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備註資料中顯示,並非於本所土地登記地籍資料之註記,並且淡水區天生段XXX地號土地上,本所查無其地上有建物登記資料,應無影響您所有權權益之情形,先予說明。本案「土地上有被第三人占用」註記,依您所陳,業經本所依內政部頒定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第六章第二項第二點第7款「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不予揭露。」辦理變更揭露情形,俟內政部網站更新時,您可再上網查詢。
承辦人:張逸仙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