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因為坐落於 新北市三芝區長勤街 XX 號一樓的"建物所有權狀"(附件1), 其中"層次"一項的內容為 地下層, 但該建物從沒有過這樣的結構, 經申請"測量成果圖"(附件2), 其載明內容為 騎樓, 與"建物所有權狀"不吻合, 因此申請更正該項內文敘述, 呈請給予變更補發. 謝謝您
回覆日期:110.12.09
回覆內容:
莊先生您好:
有關您來信就新北市三芝區長勤街XX號1樓(埔坪段XXX建號)所有權狀中的層次:地下層與建物測量成果圖中層次:騎樓不吻合一案,本所謹答覆如下:
- 按「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分為土地法第6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所明定,先予說明。
- 有關來信所述長勤街XX號1樓的建物所有權狀,其中層次內容為地下層,但該建物没有過這樣的結構,與建物測量成果圖中層次:騎樓不吻合。經查建物測量成果圖為層次:騎樓;17.87平方公尺,惟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登載為層次:地下層;17.87平方公尺。應為登記人員辦理該建號層次登錄時誤登所致,為使資料正確,本所以收件號110淡地登XXXXXX號案辧理更正登記,更正後,層次:騎樓;17.87平方公尺。並將發文通知臺端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葉明輝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