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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詢問公文寄送地址疑義一案

  • 發布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主任早安!! 前家父接獲貴所函文,受文者:洪OO,公文文號:新北淡地測字地111610XXXXX號 有關該公文受文者地址,嚴重誤植為"臺北縣淡水鎮OOOOOOO",洪OO先生已搬離該址約30年,前已接獲其他公文函送至該址,亦以電話方式請求更正未果,本次公文仍寄送於該址,且"臺北縣淡水鎮"亦為錯誤地址,煩請務必於系統中更正,避免擾民。 洪OO先生現戶籍地址為 : 新北市淡水區賢孝里公埔子X鄰X之X號 另外想請問貴所於發文予民眾時,是否會先至戶役政查詢最新戶籍資料?新北市地政系統有關民眾資料是否連動,因前也接獲板橋地政發文亦同為地址誤植情形,是否須個別陳情更正地址?

回覆日期:111.08.26

回覆內容:

洪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文寄送地址疑義一案,查本所111年8月17日新北淡地測字第111610XXXXX號函所寄送之地址,係依本所登記資料所載所有權人登記住址寄送,又因地政事務所和戶政事務所之登記資料為不同的資料庫,故資料內容無法做連動之更改。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52條規定,申辦住址變更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經查無洪OO先生申辦住址變更登記紀錄,因此洪OO先生於本所資料庫所載之地址仍為原登記資料。另有關您所稱洪OO先生戶籍住址已變更一事,經查現戶籍地址確為「新北市淡水區賢孝里X鄰公埔子X之X號」,依本所多元受理門牌整編及住址變更登記實施要點規定,本所已依據您本次所檢附電子郵件之內容,逕為辦理洪OO先生登記住址變更為上開戶籍住址完竣。

祝 順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林芃     

           連絡電話:02-26219645       分機: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