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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送內容及綠地變更建地留流及應備文書

  • 發布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1.想了解淡水區中興段xxxx地號,公告為綠地的流程及文書(因為沒收到任何通知) 2.土地變更為綠地不需書信通知的法源 3.想了解此地號綠地變更為建地,所需資料及時間、費用等,請詳細告知 4.因共有人數眾多,請書面回覆以利轉知給家人 5.另此共有物,本人有意出售個人持份,有需對共有人進行書面或相關通知之規定嗎?以上請貴單位協助謝謝

回覆日期:111.11.29

回覆內容:

林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本市淡水區中興段xxxx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公告變更綠地、有無通知所有權人使用分區變更結果及使用分區變更為建地之方式一案,經查該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非您所稱之綠地,且該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有關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相關事宜,權責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敬請逕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洽詢。另有關您欲出售該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是否需通知其他共有人一節,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及「本法條第二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及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分別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明文規定,故如您欲出售應有部分,敬請依上開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林芃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