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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能否分割問題

  • 發布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1. 問題一: 淡水區興仁段OOOO地號整塊土地面積7,459.41平方公尺(目前有5位共有人,其中持分最多者為1/3面積,目前無法分割),日後若所有權全部歸屬一人所有,若欲辦理土地分割,則可以分割成二塊地號(只要二塊的面積分別都大於或至少2500平方公尺即可),對嗎? 2. 問題二: 上述OOOO地號,若日後所有權歸屬兩人所有,依農發條例第16條規定, 其中一人僅持分132.77平方公尺,另一人持分7,326.64平方公尺,這樣的情形下,日後能否分割成二塊地號? 3. 問題三: 上述問題二的情形,是否可以經由法官判決土地分割,就能分割成二塊地號?
因為鄰地地主(上訴人)基於通行需求,向法院提告要求我們(被上訴人)出售僅132.77平方公尺的土地給他,他跟法官說: 若被上訴人能出售132.77平方公尺後剩餘7,326.64平方公尺,並不影響日後之分割成二地號事宜. 但我們之前有跟貴所測量單位的辦公人員詢問過,就上述問題二的情形之下,日後不能申請成二塊地號. 為避免法官採信上訴人所言(上述問題二情形下仍可分割成二塊地號),並向法官證實我們所言(上述問題二情形下,不能申請分割成二塊地號)才是真的,懇請主任協助處理回覆上述三個問題. 因為7/13要開庭,懇請貴所可以在7/12之前回覆,非常感謝.
** 上述問題的答案,對我們的權益有很大的影響,再次懇請貴所能以速件處理回覆,感恩.

回覆日期:112.07.12

回覆內容:

陳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本市淡水區興仁段OOOO地號土地分割疑義一案,查復如下:
一、查本宗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本宗土地面積為7,459.4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計5人,先予敘明。
二、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所明文規定,再予敘明。
二、有關您所詢土地所有權日後移轉為1人單獨持有時,可否分割為2筆土地,依前開規定,分割後各筆土地面積達0.25公頃時,土地分割則未受限;如您所詢倘為2人共同持有,且分割為2筆土地,其面積分別為132.77平方公尺及7,326.64平方公尺,因未符合上開規定,故不得辦理土地分割;末您所詢法院可否未依相關耕地分割規定,判決土地分割,有關法院受理共有耕地請求共有物分割時,仍應參酌耕地分割相關規定並審酌各案情形及雙方所爭執之點就適法裁判,若違反法令應屬無效。
與感謝您的來信,亦歡迎您來電洽詢。
祝您 健康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