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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能否分割的問題

  • 發布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今天有收到案號1120710001的回覆,非常感謝. 但仍然有疑問,我把問題簡潔敘述如下,請幫忙確認回覆,謝謝. 問題一: 針對淡水區興仁段OOOO地號(約0.746公頃),設若日後農地歸屬兩個共有人(甲跟乙),其中甲佔0.013公頃,乙佔0.733公頃,這種條件下,能不能分割成兩塊土地: 一塊面積0.25公頃(所有人為乙),另一塊面積0.496公頃(有甲乙兩個所有人,甲佔0.013公頃,乙佔0.483公頃)? 問題二: 按農發條例第16條規定,分割後每宗耕地每人所有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所以另一塊面積的甲只有0.013公頃,是不是違反法規.
也就是說連第一塊面積0.25公頃也不能分割, 在上述條件下,根本不能分割成兩塊土地,對嗎? 懇請查明後回覆,謝謝. 陳OO敬上 7/13/2023

回覆日期:112.07.17

回覆內容:

陳小姐您好:
有關您再次詢問本市淡水區興仁段OOOO地號土地分割疑義一案,查復如下:
一、查本宗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土地面積為7,459.4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計5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先予敘明。
二、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耕地細分,便利農場經營管理,降低耕地權屬複雜性,爰參酌農村實際狀況、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性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以農地重劃標準坵塊面積0.25公頃作為每宗耕地不得分割之指標,即「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所明文規定,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3日農企字第1110259751號函所示,上開「每人所有面積」係指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之耕地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始得同意辦理分割,故不得有數筆面積合併計算達0.25公頃或數人共有單筆面積達0.25公頃之情事,再予敘明。
二、有關您再詢土地所有權日後移轉為甲乙2人持有,其持分面積甲為0.013公頃及乙為0.733公頃,後續分割為2筆土地,1筆為0.25公頃,乙持有;另1筆為0.496公頃,甲乙共有,依前開規定,土地分割後應為單獨所有為限,故此分割方案不得辦理。另您所詢土地分割後面積可否為0.013公頃,再依前開規定,土地分割後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故此分割方案亦不得辦理。
感謝您的來信,亦歡迎您來電洽詢。
祝您 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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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張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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