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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問題如下,請幫忙儘快回覆,謝謝. 淡水區興仁段OOOO地號整塊土地面積7,459.41平方公尺(目前共有5個共有人,分別為OOO持有1/3,OOO持有1/3,另外OOO,OOO及OOO三人持有1/3). 設若日後OOOO地號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給甲乙兩人,其中甲持有131.75平方公尺,乙持有7,327.66平方公尺,請問甲及乙得否辦理土地分割?
回覆日期:112.08.15
有關您再次詢問本市淡水區興仁段OOOO地號土地分割疑義一案,查復如下:
一、查本宗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土地面積為7,459.41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計5人,先予敘明。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3日農企字第1110259751號函所示,上開「每人所有面積」係指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之耕地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始得同意辦理分割,故不得有數筆面積合併計算達0.25公頃或數人共有單筆面積達0.25公頃之情事,次予說明。
三、有關您再次詢問若旨揭土地日後移轉為甲乙2人持有,其持分面積甲為131.75平方公尺及乙為7327.66平方公尺,擬依持分面積分割為2筆土地,依前開規定,耕地分割後面積每人所有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故此分割方案未符合規定,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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