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代理人OOO112.06.OO送件(繼承),迄今7個月尚未結案。相同被繼承人112年11月OO日送件,113年1月OO日結案,相形下,顯示淡水地政先辦他人案件,僅用加班時間看我的案件,一直拖延,以致繼承人無法取得權狀,侵害繼承人財產權至為明確。今(1130202)下午5時致電貴主任室,由助理(女性)接聽,該助理表示會向您說明,但至6時未接到其來電,遽聞您與助理已下班,此有被您的助理欺騙一般,特此告知。在此,請您協助追查112.06.OO收件112年OOOOOO號為何遲未結案,何以案件到貴所,就是拖、拖、拖,還是我的案件的審查、複審、校對、地價等等被叫去趕別人案件?若此,請告知,我也好向委託人說明,以免被委託人不諒解。
回覆日期:113.2.7
回覆內容:
OOO君您好
有關反映「申請繼承登記案件辦理速度過慢」一事,謹向您說明如下:
一、您好,有關您於112年6月OO日以本所收件淡地登字第OOOOOO號案申辦登記名義人「張OO」所遺本轄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有不愉快的感受,對此本所深感抱歉。也感謝您的反映,讓我們瞭解同仁執行業務過程應改善之處。經本所主管詢問承辦案件同仁該案件辦理速度過慢主因為何,了解到該案件辦理速度係案情複雜程度超出預期,需較多時間進行內部查調及討論,包含「登記法令之適用」、「戶籍資料之查證」、「繼承事實之釐清」,究係「代位繼承」抑或「再轉繼承」以及「有無需申報遺產稅或配合註記欠繳遺產稅需要」等內容,並整理以下本案審查內容向您說明:
1、權屬審認需要:本案登記名義人「張OO」於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2條規定,應查證戶籍資料與原登記住址是否相符,又因年代久遠,被繼承人早於民國37年死亡,相關戶籍資料、地籍資料均需查詢至日據時期檔存文件,始能完成核對,爰耗費一定時間。
2、繼承人及會同申辦登記人數眾多:查本案有繼承權之登記申請人為88人、會同用印申辦人數亦有50餘人,惟填寫於繼承系統表而與案件有關之相關權利人人數將近有150人,除核對會同申辦之50餘人是否均有於每份文件完成用印繁瑣外,於審認繼承關係時,尚須就繼承系統表填載之150人完成戶籍資料核對。為維民眾權益及盡行政機關查證義務,本所受理登記案件時均依配合查調戶役政系統內容,故於全部戶籍內容查詢、審核相對耗時。
3、地籍地價異動需要:本所審查人員完成審查後,移送登簿、校對、地價作業等,均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因上述本案繼承人人數眾多,致後續地籍異動之所有權部登記次序高達1,200筆,且須逐筆就「公同共有」、「未會同」及「欠繳遺產稅」等情形,分別辦理不同之註記內容;又各該繼承人所繼承之時間點亦為不同,故每位繼承人亦需分別進行地價改算登錄作業
三、另查本案已於113年2月間結案,而在收到您來信前,同仁已向主管反映其於審查期間深怕耽誤案件進行,採以多次滾動修正方式即先行將文件有缺漏事項,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您先說明,避免全案於耗費上述時間完成審查後,才讓您進行龐大內容之補正,故本案相關繼承人出生別有誤涉及向戶政機關辦理更正、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所載內容有誤涉及向國稅機關辦理更正、部分遷居國外繼承人所提具授權書所載事項有誤,甚至相關理由書、切結書有誤漏者,均於陳核複審及核定人員時,由您先行完成補正,協助登記機關節省許多公文詢問他機關查證、補正之時間,本所由衷感謝您的配合及體諒。
四、綜上,針對本所審查人員未能提供您預期且有效率之審查服務,後續將進行內部檢討,仍需向您說明的是,雖上述審查流程等待時間較長,惟本所審查人員無一不以謹慎、敬業態度逐案完成,不敢怠慢,除確保案件正確性,更在保障所有民眾權益。案件處理期間您曾致電本所詢問本案進度,本所主管亦與您取得聯繫,通話中已就本案造成您久候,再次向您致歉,並承諾日後必定加強相關教育訓練,亦嚴格督促同仁案件辦理時效,以確保未來能更迅速有效地處理類似案件。感謝您的來信,如您有其他地政業務服務上建議,仍祈不吝指教,並敬祝您平安、健康、順心!
承辦機關:淡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簡家瑋
聯絡電話:(02)26219645分機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