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有關建物改建之第一次測量及第一次登記
回覆日期:113.7.5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113年7月4日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陳情案號:A240704-1003),經本所查復意見如下:
一、按「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分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及282條之2規定,先向您說明。
二、經查本所檔存資料,本市淡水區淡金路OO巷OO號至OO號門牌建物,係於102年9月23日依102淡使字第OOOO號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轉繪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並於同年登記為淡水區OOOO至OOOO建號,共101筆建物坐落於淡水區海鷗段OOO地號土地,另查上開等OOO建號建物前於105年9月13日申請建物合併為OOOO至OOOO建號、OOOO至OOOO建號、OOOO至OOOO建號OOOO至OOOO建號及OOOO至OOOO建號共60筆建物,並於106年2月3日完成登記,後您代理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8日申請建物分割,惟因竣工圖尺寸存有疑義,欠缺物分割編列門牌號證明、建物分割位置圖說等原因,本所於113年4月間開立補正,您於113年5月8日自行撤回,再向您說明。
三、有關陳情書所提您欲向本所申辦依105年淡變使字第OOO號使用執照辦理改建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登記一節,經查您已於113年7月4日前來本所商討,本所於是日建請您將105年淡變使字第XXX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加註切結尺寸、分戶證明,分割位置及對應門牌編列並檢附共專有圖說,送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核備查後,再向本所申辦建物測量及登記。
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予承辦同仁電話連絡,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承辦機關:淡水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承辦人員:涂仁瑋
聯絡電話:(02)26219645 分機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