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淡水區山子邊OO巷O號屋主申請土地鑑定, 維也納社區誓約40-50 年的老舊社區,大約6年前曾經做過國土重測資料, 現在O號屋主要重建房子, 申請重測, 但O號與O號連結一個平台, 下方也各有雙方各一半的長條地下空間, 目前地政測量畫上地艦, O號主張我們O號侵犯他的土地, 該社區位於山區位置又是舊有建物的社區,
回覆日期:114.9.30
回覆內容:
有關臺端陳為本市淡水區天元段OOO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疑義一案,以下為您說明: 一、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未能完成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參酌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協助指界結果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其自行指界,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前項協助指界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逕行施測。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辦理者,除有障礙物無法埋設者,應埋設界標。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而不能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其自行指界…」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及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第4點所明文,先予說明。 二、經查臺端所陳為土地為108年淡水地籍圖重測區,依地籍調查表所載,天元段OOO地號及OOO地號等2筆土地皆於108年4月2日辦理地籍調查,是日雙方土地所有權人皆到場,因無法自行指界,由重測單位依上開規定另排定同年7月11日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是日OOO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李OO委託盧OO到場協助指界,其中測定毗鄰OOO地號土地界址埋設鋼釘2支,餘界址點因位於建築障礙及草叢中無法埋設界標,經土地所有權人的委託人確認後認章,另5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協助指界未到場,重測單位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施測,上開地號土地均無界址爭議,經重測單位公告30日後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再予敘明。 三、有關臺端所陳「…O號主張我們O號侵犯他的土地…」之一節,天元段OOO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於114年4月22日申辦鑑界,經測定界址點共5點並埋設鋼釘,部分界址點因位於崁上無法埋設界標,經申請人確認後於土地複丈參考圖上認章,其測定成果經本所重新檢視與重測成果相符,並無您所陳「…O號主張我們O號侵犯他的土地…」之情形。 四、另依司法院84年3月17日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4號解釋文略以:「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四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所謂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測量結果於該公告期間屆滿後即行確定,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惟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倘臺端對重測成果仍認有疑義,可依上開解釋文循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