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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抵押權登記原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銷毀,請協助。

  • 發布日期:114-09-3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類  別:電子民意信箱回覆情形

內容: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008XX-0000、00XX-0001、00XX-0002、00XX-0003等四筆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記之抵押權(債權額新臺幣XXXX萬元整),抵押設定已逾40年為向法院聲請准予塗銷,須出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函覆一份(證明抵押權登記原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銷毀無法調閱),請協助。 *在申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時欲同步申請抵押權登記原始資料,櫃台人員告知抵押權登記原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銷毀無法受理申請。 • 債權人: 曹XX • 債權金額:新臺幣XXXX萬元整 • 登記日期:民國XX年X月X日 • 存續期間:自民國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X日 • 清償日期:民國XX年X月XX日

回覆日期:114.7.7

回覆內容:

為臺端所詢辦理抵押權塗銷,本所服務人員告知原案已逾保存年限一案,說明如下: 一、 按「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明定,是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應備文件為:1、登記申請書。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抵押權清償證明書、若為法院案件則須檢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文件)。3、他項權利證明書。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次按「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前項文件之保存與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第24條規定所明定。經查本案73年淡地登字第003481號抵押權登記案件原案已逾保存年限而依法辦理銷毀,歉難提供。 三、臺端若欲向法院聲請判決塗銷抵押權,建請先向法院提出聲請再行後續。 

淡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邱彥毓 0226219645#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