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書(可臨櫃填寫)買賣案件需買賣雙方全體核章。 2.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代理人之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書:應載明代理權限,並由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不動產經紀業)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之;檢附委託書者申請書則無需買賣雙方核章。 4.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