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登記課買賣
到哪裡辦(本所、跨所)
土地管轄所。 103 年 7 月 1 日起開放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均可跨域收件。
要帶什麼(表單超連結)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 1 份
3. 各項完稅證明(土地增值稅單第 1、2 聯;建物契稅單第 1、2 聯)『不動產標的所在主管稽徵機關(稅捐稽徵處)』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出賣人之印鑑證明 1 份或出賣人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印鑑證明:出賣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6.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1 份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表格下載:買賣登記
 

規費計算
1.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之千分之一計徵登記費。 2.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貼心叮嚀(辦理期限)
1. 辦理期限為 3 天。
2. 依內政部 92 年 3 月 24 日內授中辦地字 0920081579 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送件超過 2 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 5 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辦理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送登記案件)時,應一併辦理申報實價登錄。
5. 提醒您,辦畢買賣登記後,得至稅捐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或是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6. 立契日起一個月內需申請辦理登記,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備註
產權移轉前後注意事項(點選後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