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 3-1 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 4.繳納水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會地圖。 3-2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4.實施建築管理後: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 5.其他相關法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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