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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課繼承
到哪裡辦(本所、跨所)
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均可跨所收件
要帶什麼(表單超連結)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6.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7.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9.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繼承人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10.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表格下載:繼承登記
 

規費計算
1.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額標準千分之一計徵登記費。
2.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貼心叮嚀(辦理期限)
1.辦理期限為5天。
2.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原因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申請辦理登記,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備註
(一)用電過戶(臺灣電力公司)
(二)用水過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三)遷入戶籍(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四)申請自用住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