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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課抵押權設定
到哪裡辦(本所、跨所)
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均可跨所收件
要帶什麼(表單超連結)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設定契約書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義務人之印鑑證明1份或義務人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免附)【印鑑證明: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5.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印章
6.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表格下載:抵押權設定登記
 

規費計算
1.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2.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貼心叮嚀(辦理期限)
1.金融機構設定之辦理期限為4小時,私人設定之辦理期限為2天。
2.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立契日起一個月內需申請辦理登記,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