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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課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私法人或團體)
誰要來辦
私法人或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申請者
到哪裡辦(本所、跨所)
本所
要帶什麼(表單超連結)

1.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或經團體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核備函影本、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等,與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委由他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檢附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2份,於申請表簽章欄位加蓋公司或團體之印章。
4.申請用途應依申請使用資料之目的、事由審核是否為其業務所需、符合其業務性質及法律規定。並得要求申請人依其申請用途,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如契約書、公文、證(執)照或學術文件等)以供審核。

下載申請表: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須知

 

貼心叮嚀(辦理期限)
三天
備註
繳費模式:審核通過
計費方式:
1、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1000筆者,以1000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1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10點者以10點計。每點收費新臺幣20元。
2、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1000錄者,以1000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0.5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1元者,得其尾數不計。
3、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1000筆者,以1000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0.01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1元者,得其尾數不計。
4、電子資料媒體材料費用收費基準:光碟片:40元/片
繳費期限:領件時一併繳付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