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或經團體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核備函影本、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等,與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委由他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檢附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2份,於申請表簽章欄位加蓋公司或團體之印章。 4.申請用途應依申請使用資料之目的、事由審核是否為其業務所需、符合其業務性質及法律規定。並得要求申請人依其申請用途,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如契約書、公文、證(執)照或學術文件等)以供審核。
下載申請表: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須知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