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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若您非本國人或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因繼承取得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請記得於辦畢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避免土地遭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外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外國人不得取得之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但應於辦畢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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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之土地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