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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哪些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平台 不動產糾紛調處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什麼是仲裁?-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調解
注意事項  
調解事件範圍:  

1. 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3. 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法務部公布之調解事件參考表:
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參考表 不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參考表
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參考表 不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參考表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參考表 如何聲請調解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參考表 如何聲請調解
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調處
下列土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爭議案件可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發生爭議者
土地法第46條之2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 土地總登記之權利爭議
土地法第101條 房屋租用爭議
土地法第105條 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土地法第122條 耕地租用爭議
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 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 住宅租賃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 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 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 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第1項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 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土地總登記爭議
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及第5項 土地總登記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動產役權登記、農育權登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