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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QA
Q1: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A1:依據民法第 1138 條及 1140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Q2:已婚婦女可以繼承娘家財產嗎?如果娘家父母以立遺囑方式將不動產均分配給兄長時,女兒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A2:我國民法既已明文規定男女具平等繼承財產權,不因「已婚」或「未婚」的身分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又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依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以保障繼承人之生活。是如果娘家父母已立遺囑將不動產全部分配給兄長時,未取得財產的女兒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以保障自己權益。
同性婚姻QA
Q1:同性伴侶另一半如果不幸離世,該如何辦理繼承?
A1:同性伴侶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Q2:同性伴侶贈與財產給另一半可以適用夫妻贈用的規定嗎?
A2:可以的!同性伴侶適用夫妻贈與之規定,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優惠。
Q3:同性伴侶如果不幸離婚,該如何分配財產呢?
A3:同性婚姻成立後,無論於婚姻期間雙方之財產運用或婚姻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皆準用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相關法規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相關連結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新北市政府性別主流化專區
新北市地政局性別主流化專區
Gender在這裡-性別視聽分享站
同性結婚登記相關權益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