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人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書狀補給、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將依申請時之手機或電子信箱以簡訊或電子郵件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
可於數位櫃臺系統進行線上申辦(需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等憑證IC卡)。
①申請書(由地政機關提供)。
②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③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④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⑤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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