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並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內政部於104年2月2日推行新制謄本三級制,其中第二類登記謄本採部分個資隱匿原則;登記名義人(非自然人除外)可主動申請隱匿部分住址,進一步保障自身個資。
登記名義人得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之部分住址資料,但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得申請。
①第二類謄本所登載之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若無則取住址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並以符號*表示。
②例如: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二段***。 新北市三芝區*** * * * * 。
申請書
申辦流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