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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五大重點:

  • 二、重罰炒作行為: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可連續處罰:

    1.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2.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3.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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