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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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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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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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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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或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補辦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二計徵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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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按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按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徵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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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移轉登記 |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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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額標準千分之一計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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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登記 |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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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登記 |
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為準,按千分之一計徵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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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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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徵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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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耕作權設定、移轉登記 |
權利價值低於各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時,以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為其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以七年計算,按千分之一計徵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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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罰鍰 |
逾法定登記期限者每逾一個月處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以二十倍為限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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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變更登記 |
免費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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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登記 |
免費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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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 |
免費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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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登記 |
免費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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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 |
免費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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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登記 |
免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