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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費
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 土地登記收費標準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 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收費基準表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布日期文號】

1‧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項次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1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2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3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4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5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6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7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8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9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10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11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12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13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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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收費標準

項次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1
土地總登記或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補辦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二計徵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按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按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徵
3
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4
繼承登記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額標準千分之一計徵
5
共有物分割登記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
6
拍賣登記 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為準,按千分之一計徵
7
抵押權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8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徵
9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耕作權設定、移轉登記 權利價值低於各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時,以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為其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以七年計算,按千分之一計徵
10
登記罰鍰 逾法定登記期限者每逾一個月處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以二十倍為限
11
標示變更登記 免費
12
更名登記 免費
13
更正登記 免費
14
住所變更登記 免費
15
預告登記 免費
16
塗銷登記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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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附表一

項次
項目
費額(新台幣元/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土地鑑界複丈費 二千五百 三千 三千五百 四千 一千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
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
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
為單位,不足五個點,
以五個點計。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五百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
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分割複丈費 一千五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 五百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登記土地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土地坍沒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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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附表二

項次
項目
費額(新台幣元/單位)
備註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四千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一千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辦理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 六百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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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項目
費額(新台幣元/單位)
備註
建物合併 複丈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分割 複丈費 一千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八百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部分滅失 測量費 一千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 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物為單位。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物為單位。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知全部滅失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物為單位。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 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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