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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實價登錄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您可就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辦本市跨所收件,及提供全國代收代寄,並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辦理申報登錄之案件類型及時機:  
案件類型 申報期限 申報提醒
買賣案件 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檢附申報書。 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拍賣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租賃案件 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 不動產租賃案件非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毋須申報。
預售屋備查案件 應於銷售前申報登錄。 所謂「銷售」,是指刊登載有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或銷售地點之廣告、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簽訂書面契據、簽訂買賣契約之行為。
預售屋案件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 如:交易日為110年7月1日,申報期限為110年7月30日。
 
二、申報人及申報代理人:  
案件類型 申報人 申報代理人
買賣案件 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買賣雙方,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
租賃案件 不動產經紀業。 以實際受聘之職員(不限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
預售屋備查案件 銷售預售屋者。
預售屋案件 銷售預售屋者。
不動產經紀業。
 
三、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 申報說明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請使用工商憑證(不動產經紀業),至地政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申報登錄。(目前僅提供租賃及預售屋案件)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 無憑證者,亦可至地政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申報登錄。但需列印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全體簽章後,送至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辦本市跨所收件,及提供全國代收代寄。
臨櫃申報 填妥申報書並簽章後,將申報書,送至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辦本市跨所收件,及提供全國代收代寄。(預售屋除外)
註:地政線上申辦系統(買賣、租賃)
       預售屋資訊申報網(預售屋備查及申報)

採取「表單登錄,紙本送件」及「臨櫃申報」2種方式辦理申報者,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前,皆需進行身分核對,其應附文件如下:
四、應附身分證明文件:
臨櫃者身分 應附文件
申報人

1.申報書(可臨櫃填寫)買賣案件需買賣雙方全體核章。

2.申報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為之。)

3.申報人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申報代理人

1.申報書(可臨櫃填寫)買賣案件需買賣雙方全體核章。

2.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代理人之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書:應載明代理權限,並由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不動產經紀業)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之;檢附委託書者申請書則無需買賣雙方核章。

4.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貼心叮嚀(辦理期限)
  1. 須申報實價登錄之案件類型為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
  2. 買賣案件,應於買賣登記申請送件時併同申報。
  3. 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起30日內申報登錄,非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毋需申報。
  4. 預售屋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起30日內申報登錄。
  5. 預售屋備查案件,應於銷售前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