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實價登錄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您可就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辦本市跨所收件,及提供全國代收代寄,並請注意以下事項:
1.申報書(可臨櫃填寫)買賣案件需買賣雙方全體核章。
2.申報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為之。)
2.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代理人之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書:應載明代理權限,並由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不動產經紀業)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之;檢附委託書者申請書則無需買賣雙方核章。
4.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