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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注意事項
為方便遠途申請人(含代理人)至本所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往返次數,節省奔波時間並降低交通成本、提升本所便民服務品質。
對象

申請人(含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臺北市以外之其他縣市。

案件類別

以買賣(不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贈與、抵押權設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且筆數合計(含)5筆(棟)以下,申請人數合計(含)5人以下案件為限。

範圍

本要點所受理之登記案件,僅先行服務之審查階段,至後續之登錄、校對等程序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規定依收件先後處理期限辦理。

受理方式

申請人得以臨櫃或以傳真或E-mail案件內容之方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