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含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臺北市以外之其他縣市。
以買賣(不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贈與、抵押權設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且筆數合計(含)5筆(棟)以下,申請人數合計(含)5人以下案件為限。
本要點所受理之登記案件,僅先行服務之審查階段,至後續之登錄、校對等程序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規定依收件先後處理期限辦理。
申請人得以臨櫃或以傳真或E-mail案件內容之方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