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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04 年 3 月 2 日起,除下列登記案件類型外,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民眾於本市轄區內有不動產者,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受轄區限制,歡迎多加利用:

  1. 囑託登記。
  2. 逕為登記。
  3. 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4. 涉及測量之登記
  5. 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6.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8.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