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收件(含謄本、登記、測量及實價登錄案件)。
- 補正。
- 核對身分。
【服務對象】:凡設籍且居住於新北市之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到府或到院服務
- 年滿 65 歲。
-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為不便者。
- 因病住院查證屬實或領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其行動不便,或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 有其他事由並經主管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核對身分:
-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患者,或受監護宣告者。
- 患傳染疾病者。
-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但不足辨識身分或身分證所載資料非有效資料。
- 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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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於預約日前一工作日提出預約。
- 預約服務依每次一件登記申請案為原則,為申請人即標的相同之連件案件不在此限。
- 申請人未能於預約時間至本所,申請人未能於預約時間至本所,本所得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再次申請預約。
- 申請單一窗口簡易案件申辦限以登記簿記載有統一編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