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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

編號 項目
1. 住址變更登記
2.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為限)
3.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 門牌整編登記
5. 更正登記(以姓名、生日、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為限)
6. 塗銷預告登記
7. 預告登記
8.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9.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10.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